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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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1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1791號原告 張佑豪 被告 王則文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郭嘉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國慧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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