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甲○○
1弄4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 陳蒼穎 │宜蘭縣員山鄉農會│95年8月31日│300,000元│FA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