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陳蒼仁┌────────────────────────────────────────────────────┐│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7月25日│5,500元│FA0000000│1100││1││││││0812││││││││4│├─┼─────────┼─────────┼─────────┼────────┼────────┼──┤│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7月25日│19,300元│FA0000000│1100││2││││││0812││││││││4│├─┼─────────┼─────────┼─────────┼────────┼────────┼──┤│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1月25日│8,400元│FA0000000│1100││3││││││0812││││││││4│├─┼─────────┼─────────┼─────────┼────────┼────────┼──┤│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3月25日│87,700元│FA0000000│1100││4││││││0812││││││││4│├─┼─────────┼─────────┼─────────┼────────┼────────┼──┤│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4月25日│13,500元│FA0000000│1100││5││││││0812││││││││4│├─┼─────────┼─────────┼─────────┼────────┼────────┼──┤│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6月25日│2,800元│FA0000000│1100││6││││││0812││││││││4│├─┼─────────┼─────────┼─────────┼────────┼────────┼──┤│00│甲○○│五結鄉農會│95年7月25日│7,700元│FA0000000│1100││7││││││08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