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65號聲請人 丁玉雯 律師被繼承人 陳水利 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陳水利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陳水利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依本法之規定應開親屬會議時,由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召集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29條、第113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聲請法院代親屬會議酌給遺產管理報酬之規定,於法院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之情形亦有其適用,非訟事件法第78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鈞院94年度財管字第58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水利之遺產管理人,經裁定確定後,聲請人業已遵行職務,聲請鈞院以94年度家催字第388號裁定,准對被繼承人陳水利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一定期限內承認繼承、報明債權或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等事項為公示催告,該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刊登於台灣新新聞報。又被繼承人陳水利遺有坐落於高雄市○○區○○段14小段第0000-0000號、地目建、面積3995.7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一萬分之二九之土地乙筆,及其上建物,建號第00000-000號、面積56.47平方公尺、陽台9.57(1.3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暨共同使用部分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路○○巷○○弄○號12樓之2房屋一棟,上開不動產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執行假扣押在案,爰聲請鈞院裁定遺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語,並提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財管字第58號裁定暨其確定證明書影本各1件、支出費用明細表1件、裁判費收據影本1紙、登報廣告費收據影本1紙、戶政規費收據4紙、遺產總值清冊1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1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份為證。
三、經查:㈠被繼承人陳水利於93年5月3日去世,其遺產無人繼承,由
本院以94年度財管字第81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財管字第58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全卷卷證,核閱無訛。準此,聲請人顯難召開親屬會議酌定其管理陳水利遺產之報酬甚明,是其本於利害關係人之地位,向本院聲請核定其任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係有所據。
㈡聲請人之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各項證據資料為證,堪信
真實,本院審酌:本件遺產即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核定總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8,514元(即266,514+322,000=588514),被繼承人陳水利之抵押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被繼承人陳水利所遺上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56萬元,另被繼承人於台灣銀行尚遺有41,127元存款,經核被繼承人陳水利所遺財產總值尚不足以清償其所遺債務,而聲請人為管理被繼承人陳水利之遺產已先行墊支申請戶籍謄本、地籍謄本、上開土地及建物之登記謄本規4費總計220元,公示催告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1,200元,並加計郵資合計3,679元,有其提出支出明細表一份在卷可稽,以及本件遺產之多寡、處理所需時間之久暫、耗費人力之程度、各該債權人之受償權利應受保障,復參酌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項規定請求管理遺產報酬之標準不得低於遺產現值百分之一等一切情狀,認本件核予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一萬元為適當,爰酌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法第115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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