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1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上訴人即被告 姚慶男 輔佐人姚 鄔月足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141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佔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姚慶男所犯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孝慈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