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25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2516號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債務人 林淑英 債務人 蔡石宗
一、債務人林淑英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壹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債權人若對債務人林淑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石宗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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