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6號聲請人 魏高明
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官迴避。
惟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裁判,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4年度抗字第2296號事件之承辦法官李媛媛、陳心婷、陳婷玉迴避,惟查該事件業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裁定終結,聲請人於104年12月21日始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迴避,依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鄭佾瑩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書記官應瑞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