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599號債權人 林金山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圭田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9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正「
㈠查報「台大牙醫診所」之登記資料、組織型態(獨資或合
夥)及法定代理人。㈡若「台大牙醫診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為「台大牙醫診所」或何圭田,並敘明原因事實、法律依據及提出釋明資料。㈡查報請求金額913,000元部份,自民國105年12月21日號起算利息之法定依據為何(票號HA0000000號支票,該票據之退票日即提示日為民國106年1月24日)。」,此項裁定已於106年2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施玉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