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財產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880號原告 魏永和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 律師複代理人 范綺虹 律師被告 魏永峰 訴訟代理人 廖志祥 律師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夏一峯法官施吟蒨附記:請原告就主張「於74年間因出賣重測前臺中縣○○鄉○○
段○○○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與訴外人 鄧崐山 ,原告亦有收受部分價金」乙節具體提出相關證據說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陳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