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金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家萁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5781號、第30405號、第39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梁家萁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
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附件附表編號1之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欄第1行至第2行「11
0年12月24日10時47分許」之記載更正為「110年12月24日9時25分許」㈡適用法條欄補充「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二條
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而被告於偵查中已就本件犯罪自白犯行(見111年度偵字第25781號偵查卷第182頁反面),爰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遞減之」。
㈢適用法條欄補充「被告以同一幫助詐欺、洗錢之犯行,致本
案附件附表所示告訴人等受害,為想像競合犯,僅論以一幫助洗錢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然其提供本身申請使用上開王道銀行帳戶帳戶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供詐欺集團作為詐欺、洗錢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並掩飾犯罪贓款去向,增加國家查緝犯罪及告訴人等尋求救濟之困難,危害社會秩序穩定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告訴人等受有金錢損失,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供稱因當時經濟狀況吃緊),手段,智識程度為高職畢業(依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載),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從事服務業,被告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告訴人等遭詐騙之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罰金刑部分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係最重本刑有期徒刑7年之罪,無從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惟因被告所受宣告刑為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仍有同條第2項、第3項規定易服社會勞動之適用,是本院自得逕為簡易判決處刑,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被告固稱係將帳戶資料提供他人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犯行以獲
取報酬新臺幣5000元,惟被告否認有取得報酬等語(見111年度偵字第25781號偵查卷第117頁),卷內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
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犯第15條之罪,其所收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同。」惟被告非實際上提款及對款項有支配管領力之人,非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正犯,自無上開條文適用,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高肇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芳怡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25781號111年度偵字第30405號111年度偵字第39774號
被告梁家萁女4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15樓居新北市○○區○○街00號8樓之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家萁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可預見若將金融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遂行詐欺取財或其他財產犯罪,並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或隱匿其犯罪所得之去向,竟仍基於縱使他人利用其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洗錢之犯罪工具,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前某日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下稱LINE),將其名下王道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上開王道銀行帳戶),以新臺幣(下同)5,000元之代價,將該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 吳君如 」之人收受使用。嗣「吳君如」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王道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之洗錢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各編號所示之詐騙手法,向附表各編號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渠等因此陷於錯誤,遂依詐欺集團成員之指示,於附表各編號所示匯款時、地及方式,將附表各編號所示款項匯入上開王道銀行帳戶內,並旋由該詐欺集團成員轉帳提領得手,藉以製造金流斷點,而掩飾或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嗣經 黃麗卿 、 呂泓誼 、 余如婷 及 張世英 察覺有異後報警處理,復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麗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呂泓誼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余如婷及張世英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家萁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告訴人黃麗卿、呂泓誼、余如婷及張世英於警詢中指訴綦詳,另有被告與「吳君如」間之LINE對話紀錄、上開王道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紀錄、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兼取款憑條)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足見被告前述自白與事實相符,其幫助詐欺及洗錢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嫌。被告以提供上開王道銀行帳戶之單一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因而觸犯幫助洗錢罪與幫助詐欺取財罪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又被告係以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犯意,而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請審酌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至前述詐欺集團成員固對告訴人等詐得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金額,且依被告所提出之對話紀錄,「吳君如」以5,000元之代價誘使被告提供網路銀行帳號與密碼,惟被告於偵查中辯稱:伊嗣後並未實際取得對價等語,又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取得其他犯罪所得,爰不另為沒收宣告之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日
檢察官高肇佑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手法匯款時間、地點及方式匯款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偵查案號1黃麗卿(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0月底某日時許,在不詳處所,透過網路交友平台「牽手50」結識黃麗卿,並自稱「 林海昌 」,而以LINE聯繫黃麗卿後謊稱:澳門威尼斯人博弈網站(https://fzd603.com/)有漏洞及數據波動,可透過此下注贏錢云云,致黃麗卿因此陷於錯誤,遂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數額之款項。110年12月24日10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華南商業銀行北臺南分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王道銀行帳戶67萬111年度偵字第25781號2呂泓誼(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透過網路交友軟體「Tinder」結識呂泓誼,並自稱「 何書恩 」,而以LINE聯繫呂泓誼後謊稱:可透過澳門金沙貴賓會博弈網站賺錢,然需繳納稅金才能領取現金云云,致呂泓誼因此陷於錯誤,遂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數額之款項。110年12月23日某時許,在某址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王道銀行帳戶190萬元111年度偵字第30405號3張世英(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17日9時40分許,在不詳處所,透過網路交友平台「牽手50」結識張世英,並自稱「 劉宏順 」,而以稱LINE聯繫張世英後謊稱:可透過美高梅博弈投資網站(https://m.m158168.com)內線情資投資獲利云云,致張世英因此陷於錯誤,遂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數額之款項。110年12月27日14時46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之臺灣新光銀行桃園分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王道銀行帳戶10萬元111年度偵字第39774號4余如婷(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7日某時許,在不詳處所,透過網路交友平台「牽手50」結識余如婷,並自稱「劉宏順」,而以LINE聯繫余如婷後謊稱:可透過美博弈網站投資,且穩賺不賠云云,致余如婷因此陷於錯誤,遂由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於右列時間匯入右列數額之款項。110年12月27日10時4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第一銀行東勢分行,臨櫃匯款右列金額至上開王道銀行帳戶3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