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交簡字第7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交簡字第7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簡字第726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 陳亦良 」應予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甲○○之姓名原記載為「陳亦良」,惟經調閱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發現此部分記載有誤,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正確之「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9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逸翔中華民國99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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