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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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交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交上訴字第601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蔡勝雄法官蘇清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蘭櫻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