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869號聲請人 曹秀鈴 相對人 曾高敏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9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12年度司票字第00986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1年12月30日111年12月30日WG0000000002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2年1月30日112年1月30日WG0000000003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2年2月28日112年2月28日WG0000000004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2年3月30日112年3月30日WG0000000005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2年4月30日112年4月30日WG0000000006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2年5月30日112年5月30日WG0000000007111年11月30日15,000元112年6月30日112年6月30日WG0000000008111年11月30日23,000元112年7月30日112年7月30日WG0000000009111年11月30日20,000元112年8月30日112年8月30日WG0000000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