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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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39號原告 張紜辳 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 黎中原
桃鈴國際有限公司上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呂銘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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