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279號聲請人 莊炳曜
莊博文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林緹瀅
莊緒耆 聲請人 胡美華 兼上一人送達代收人林緹瀅
一、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提出莊緒耆之印鑑證明書(須與聲請狀相符)。
㈡請提出被繼承人 林誠鍾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 林瑞祥 之除戶謄本到院。
㈢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誠鍾父、母之除戶謄本到院。
㈣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誠鍾所有兄弟姊妹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已歿者,請提出除戶謄本。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