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31號上訴人 陳鴻廷 上列當事人與金益笙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5萬元及按日起給付1%之違約金,核其訴訟標的金額1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547元,除已繳第二審19,320元外,其餘2,2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陳宗賢法官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