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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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4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四О二號G
上訴人即被告未○○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癸○○選任辯護人吳健安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蘇正信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午○○上訴人即被告丑○○右二人選任辯護人吳健安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八0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未○○、甲○○部分,均撤銷。
未○○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
被訴放火部分,無罪。
甲○○共同以乘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常業,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叁所示之物均沒收。
癸○○、午○○、丑○○部分,均上訴駁回。
事實
一、 邱君偉 (已經判處罪刑確定)、 陳盈成 (男、二十五歲)、 葉展寧 (男、二十五歲,以上二人經原審法院通緝中)、癸○○、未○○、甲○○、午○○、丑○○等人,共同基於常業重利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二月間起,在臺南縣、市經營高利貸放款業務,藉由小兵立大功或中華日報刊登0000000或0000000等電話供借款人聯絡借貸金錢之廣告,招徠需款 孔急 之不特定人借貸金錢,乘人急迫而貸以現金款項,再向借貸人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常業。其中由葉展寧負責總管及指揮監督放款、收款等工作,由陳盈成、邱君偉負責與借款人接洽、放款及收取債務之工作,未○○、甲○○、午○○、丑○○則負責收取債務之工作。適有如附表壹所示之人,因需錢孔急,見前開廣告後,即撥打上揭電話號碼聯絡借款事宜,邱君偉等人則於附表壹所示之時間,以附表壹所示之貸與方式,各貸與如附表壹所示之金錢,並約定每十天為一期,每期均按如附表壹所示之利息計算且均預扣一期利息,而取得如附表壹所示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常業。
二、嗣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率警前往臺南市○○路○○○巷○號依法執行搜索,未○○驚見大批警員前來搜索,遂竄入該屋二樓之密室內緊閉門鎖,且為圖湮滅前開經營地下錢莊之證據,在二樓密室內放火燒燬地下錢莊借款人所有供擔保之國民身分證、行車執照等地下錢莊借款人資料,衍生之煙霧並瀰漫至屋外,尚未致生公共危險,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緊急調度台南市消防局消防車前來現場待命滅火及強制破門而入,未○○因見消防隊員已開始動用油壓剪破壞密室鐵門,始知大勢已去,遂放棄繼續在屋內放火燃燒上開資料,惟仍將剩餘未經燒燬之地下錢莊借款人資料朝屋外丟棄後,始開門束手就伏,並扣得如附表叁、肆、伍所示之物。
三、案經臺南縣警察局麻豆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有罪部分:
一、訊之被告未○○、甲○○二人已坦承上開犯行,而被告癸○○、午○○及丑○○等人則均矢口否認有何與被告葉展寧、陳盈成、邱君偉共同為常業重利之犯行,並分別為下列之辯解:
⑴被告癸○○辯稱:「是陳盈成告訴伊,有人欠他錢,要我幫忙收,而我剛去那裡不是很清楚,在 陳芸鴻 住處住了三、四天才知道他們在經營地下錢莊」等情。
⑵被告午○○辯稱:「因邱君偉到伊家修車,修完後因沒有錢付,邱君偉告知朋友欠他錢,要伊與他一同去跟朋友拿錢,再將車款給伊,次數約三、四次,都是邱君偉自己下車收帳,伊未下車,亦未經營地下錢莊等情。
⑶被告丑○○辯稱:「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腮腺癌開刀完正在作電療,伊並未經營地下錢莊」等情。
二、惟查:
(一)被告癸○○、未○○、甲○○、午○○及丑○○與共同被告葉展寧、陳盈成、邱君偉等人共同經營地下錢莊,乘如附表壹所示 洪枝麟 等人急迫之際,貸以金錢,並取得每十日為一期之利息,每一萬元十日之利息為一、二千元不等之顯不相當之重利,且於借款時先預扣第一期利息,並由借款人提供國民身份證或行照並簽發本票、借據及讓渡書作為質押等事實,業經共同被告邱君偉於另案偵查中供承:「‧‧‧由我到小兵立大功報紙刊登廣告招攬生意,利息一萬元,每十日二千元,先預扣利息,要押身份證、行照並簽本票、借據及讓渡書,每十日收一次利息,如果本金還清,身份證及行照就還借款人,‧‧‧每個月由葉展寧依照我們獲利付薪水,大約有五、六萬元。」、「(問:錢莊除了你及葉展寧、陳盈成外,還有何人一起經營?)癸○○有幫我們幾天去向客戶收錢,大概幫了十天左右,大概給了他三、四千元報酬。另外我有找未○○幫忙去收債,大概一、二次‧‧‧。甲○○我也有請他去替我向客戶收利息,收了
一、二次‧‧‧。我去向客戶收錢時,午○○有陪我一起過去,大概也是一、二次左右‧‧‧。」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九○號偵查卷第三七、三八頁),復經如附表壹所示之借款人於警訊、偵查或本院調查中指認與彼等接洽之地下錢莊成員如下:
⒈指認共同被告邱君偉之借款人有:天○○、申○○、辛○○、酉○○、子○
○、丙○○、巳○○、 林玉鳳 、壬○○、卯○○、己○○、丁○○、辰○○、乙○○、寅○○、 黃再明 、戌○○○、 李阿清韓鳳嬌林宏昇 (見警訊筆錄第二六頁至第三九頁、第四一頁至第五二頁、第五四頁), 莊豐維簡忠衛蔡寶鳳曾秀枝 (見警卷第四五頁、第四七頁及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五八頁、第一○三頁、第一○二頁背面、第一○八頁背面、第一一一頁背面),翁 坤聰吳銘和蔡家成 (見警卷第二八頁、第三一頁、第三五頁、審理卷㈡第六五頁),及 郭明富蔡佳璋黃博精高上洲 (見審理卷㈡第六二頁、第六三頁、第一六○頁)。
⒉指認被告午○○之借款人有: 楊蘊如 (見警卷第二七頁)、曾秀枝(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一一一頁背面)。
⒊指認被告甲○○之借款人有:亥○○(見警卷第五六頁),蔡寶鳳、曾秀枝(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一○八頁背面)。
⒋指認被告未○○之借款人有: 翁坤聰 (見審理卷㈡第六二頁)。
⒌指認被告丑○○之借款人有:亥○○(見警卷第五六頁)、莊豐維(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一○三頁)。
並有扣案如附表叁、肆所示之帳冊、顧客借款資料等地下錢莊借款資料可資佐證,是上開被害人之指訴與扣案物證符合,應是實在的指訴,也顯示共同被告邱君偉之供述與事實相符,並非隨便承認,有很高的可信度,而被告邱君偉、癸○○、未○○、甲○○、午○○及丑○○所取得之利息,顯已高於一般民間或金融機構之利息甚多,且由放款對象高達數十餘人,放款資料內並附具相同格式之讓渡書、借據、本票等物,顯見渠等有一定經營模式及規模,彼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常業甚明。
(二)被告癸○○與共同被告邱君偉、陳盈成、葉展寧等人共同經營地下錢莊,向不特定人收取重利之情,已據被告癸○○於警訊及偵查中供承:「我前往陳芸鴻住處平時與陳盈成一同外出幫忙收取地下錢莊借款人利息及本金。」、「共外出收帳約二十幾次。每次收帳均由陳盈成持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借款人聯繫後,約定地點前往收帳,地點有新營市○○道下加油站、佳里鎮市場、佳里鎮營頂里、歸仁鄉八二三超市附近、麻豆鎮市場附近、麻豆新樓醫院、台南市新樓醫院、佳里鎮子龍廟等處。」、「我們二人收取的款項均由陳盈成負責保管‧‧‧」、「我們經營地下錢莊有在小兵立大功報上刊登廣告。
」、「每次放款最低五千元,最高五萬元。」、「利息以一萬元,每十日利息二千元計算。」、「每次放款均由陳盈成接洽。」、「向我們借款需要身份證正本、簽立本票、契約書、聯絡電話等資料。」、「借款人未如期繳交利息或本金,以每借一萬元算,每逾期一日罰加一千元,如三期利息均未繳交者,乃持當時借款所簽立之契約書前往他們住處搬物品抵債。」(見警卷第四至六頁)、「(問:你有幫陳盈成去向錢莊客戶收款幾次?)‧‧‧我大約有去收了二十多次帳,陳盈成有拿五千元讓我當零用‧‧‧」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四一頁背面),核與共同被告邱君偉前開供述情節相符,顯然被告癸○○對於本件地下錢莊經營之細節、手法、利息計算方式、供擔保品等均知之甚詳,倘被告癸○○未實際參與本件地下錢莊之經營,豈有對本件地下錢莊之經營方式如此熟稔之理,又參之被告癸○○於偵查中自承:「伊於前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之警訊筆錄實在」等情(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四十頁背面),且於原審法院審理時亦不否認於警訊及偵查中所言之情節,係在其自由意志下所為之陳述等情,顯見被告癸○○前開警詢及偵查之供述,應屬可採,是被告癸○○事後於原審法院及本院空言翻異前詞,顯係卸責之詞,並無足取。
(三)被告未○○已於本院坦承上開犯行,參以被告未○○當時竟抗拒搜索,且燒燬並丟棄地下錢莊之帳冊等資料,應係被告未○○為恐遭警查獲其經營地下錢莊之物證而為之,即被告未○○於查悉警方執行搜索時,將大門反鎖阻止警方進入屋內,並利用警方開啟大門所耗費之時間,迅速逃入密室內取出地下錢莊之相關資料並將之銷毀,藉以掩飾渠等經營地下錢莊之犯行無誤。復參以被告邱君偉於偵查中也供稱:「‧‧‧我有找未○○幫忙去收債,大概一、二次‧‧‧」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九○號偵查卷第三七頁),與證人即借款人翁坤聰當庭指認無訛,益徵被告未○○確有參與被告葉展寧等人所經營之地下錢莊,被告未○○自白犯行,與事實符合,可以採信,至共同被告邱君偉事後翻稱係委託被告未○○向伊朋友收款,但該款項並非地下錢莊出借之款項等情,顯係迴護被告未○○之詞,尚無足取。
(四)被告甲○○雖辯稱:「伊不知道邱君偉是放高利貸的」等情。惟被告甲○○就借款人指認曾前來收取款項一節,於偵查中先辯稱:「我有去收過錢,但不知那是什麼錢,大概一、二次‧‧‧」 云云 (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一三九頁),嗣於原審法院調查中又改稱:「那是邱君偉不在台南時,拜託我去幫他向欠他錢的朋友處拿錢,我只收過一、二次而已‧‧‧」云云(見原審審理卷㈢第五五頁),是其前後供述不一,已值懷疑。且借款人亥○○於警訊時證稱:「我是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看小兵立大功廣告刊登而向一名綽號『陳先生』男子借二萬元。借貸利息每十天為一期,當時我實拿一萬五千元,利息是十天四千元,一千元手續費。當時以電話與他聯繫後,約在善化國小見面,我填寫借據及開二張各二萬元之本票、身份證給該男子,他才將一萬五千元給我,借款尚未還清。照片上的甲○○及丑○○就是借錢給我的人。
」等語(見警訊第五六頁),借款人蔡寶鳳於偵查中指稱:「因我女兒念輔大要用錢,我在八十九年七月間看中華日報聯絡錢莊向他們借錢,先預扣利息,借三萬,只給二萬四千元,每十日還要再給利息六千,要簽本票、借據及質押身份證,我大概已還五、六次利息,本金尚未還。(提示被告相片)是邱君偉、甲○○拿錢來借我(當庭指認相片)‧‧‧。」等語(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一○八頁背面),審酌證人亥○○、蔡寶鳳與被告甲○○並無仇怨,應無設詞誣陷被告甲○○之理,是其指訴自可採信。從而,被告甲○○於交付預扣利息之借款後,同時取得借據、擔保本金與利息之本票及身份證件,而互核上開交付之借款、本票金額、收取之借據及身份證件以觀,被告甲○○應可認知所交付之款項與一般朋友間之金錢借貸有別,亦可認知所收取之利息金額顯不相當,復參以共同被告邱君偉於偵查中供稱:「‧‧‧甲○○我也有請他去替我向客戶收利息,收了一、二次‧‧‧。」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九○號偵查卷第三七頁),而被告甲○○與共同被告邱君偉為朋友關係,受被告邱君偉之託,已多次單獨或共同向被害人蔡寶鳳、曾秀枝收取利息,此據被害人蔡寶鳳、曾秀枝於偵查中指證明確(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一○八頁背面及第一一一頁背面),衡情應知被告邱君偉經營地下錢莊,提供資金貸款予急需用錢之亥○○、蔡寶鳳、曾秀枝等人,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是被告甲○○前開所辯,顯不足採。雖共同被告邱君偉事後亦附和被告甲○○之說詞,改稱:「係委託被告甲○○向伊朋友收款,但該款項並非地下錢莊出借之款項」云云,惟被告甲○○本件犯行事證已明,已詳前述,被告邱君偉前開附和之辯述,顯係迴護之詞,顯非可採。
(五)被告午○○於警訊中先辯稱:「我並無向人收帳,但邱君偉曾到我上班之修車廠修理汽車,當時他向我說身上現無現金,要我隨他去收再將修車錢給我,因此我曾與他前去收帳三、四次,但他只向我說是別人向他借的而已。」云云(見警卷第二三頁),嗣於原審法院調查中又陳稱:「‧‧‧邱君偉來我家修車,修完後因沒有錢付,邱君偉告知我他要去朋友那邊拿錢,問我要不要一起去,我就與他去,但我沒有下車;那次他修車包含換機油及引擎壞掉,修了二天,他是修完後要來牽車時沒有錢要我與他去朋友拿錢」、「‧‧‧這筆錢是他到我家修車時所欠我的修引擎費用,至於到我工廠修車則是不用錢的小零件。
」云云(見原審審理卷㈢第四二頁),是被告午○○對於與共同被告邱君偉一同前去收取款項之原因,究係因邱君偉積欠修車廠之修車款或係因邱君偉積欠被告午○○修車款,前後所述並不一致,已有可疑。況被告午○○於警訊、偵查中均供承有與邱君偉前去收帳三、四次等語(見警卷第二三頁、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四一頁正、背面),則參互勾稽共同被告丑○○於警訊、偵查中供稱:「我在八十九年六月間到午○○麻豆住處有聽到午○○向我說他要去收錢,但我猜是收地下錢莊的錢。」等語(見警卷第二五頁)、「當時是邱君偉向午○○說要去向錢莊客戶收錢‧‧‧」(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四一頁)等語,而被告午○○與被告邱君偉為朋友關係,受被告邱君偉之託,已多次共同向被害人楊蘊如、曾秀枝等收取利息,衡情應知被告邱君偉經營地下錢莊,參以被告午○○前往收取利息之事實,業據被害人楊蘊如、曾秀枝於警訊及偵查中指認照片無訛(見警卷第二七頁、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第一一一頁背面),益徵被告午○○確有參與本件地下錢莊之經營,被告午○○前開所辯,不足採信。又共同被告邱君偉雖附和被告午○○之說詞,陳稱:「是 伊積 欠午○○修車款,所以請午○○陪伊去收款,但午○○不知道所收取的是地下錢莊的款項」等情,惟被告午○○本件犯行事證已明,已詳前述,是被告邱君偉前開附和之辯述,顯係迴護之詞,殊非可採。
(六)被告丑○○雖辯稱:「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腮腺癌開刀完正在作電療,伊並未經營地下錢莊」云云。然借款人亥○○於警訊時證稱:「我是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看小兵立大功廣告刊登而向一名綽號『陳先生』男子借二萬元。借貸利息每十天為一期,當時我實拿一萬五千元,利息是十天四千元,一千元手續費。當時以電話與他聯繫後,約在善化國小見面,我填寫借據及開二張各二萬元之本票、身份證給該男子,他才將一萬五千元給我,借款尚未還清。照片上的甲○○及丑○○就是借錢給我的人。」等語(見警訊第五六頁),借款人莊豐維於偵查中指稱:「八十九年十月一日看報紙打電話約在佳里鎮內見面,錢莊來了二、三名男子,借一萬元要繳車貸,利息每十天二千元,採預扣方式,他只有給我八千元,押身份證、寫本票、寫借據,我第一次的一萬元有還清,後來又借了一萬元,利息同前。後來我沒有繳利息,有人打電話來催我繳利息。(當庭指認丑○○、邱君偉二人照片)借錢給我的錢莊就是這二人。」等語明確(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五八頁),審酌亥○○、莊豐維與被告丑○○並無怨隙,應無攀詞構陷被告丑○○之理,是其指訴自可採信。從而被告丑○○於交付預扣利息之借款後,同時取得借據、擔保本金與利息之本票及身份證件,而互核上開交付之借款、本票金額、收取之借據及身份證件以觀,被告丑○○應可認知所交付之款項與一般朋友間之金錢借貸有別,亦可認知所收取之利息金額顯不相當,復參以被告丑○○於警訊、偵查中供稱:「我在八十九年六月間到午○○麻豆住處有聽到午○○向我說他要去收錢,但我猜是收地下錢莊的錢。」等語(見警卷第二五頁)、「當時是邱君偉向午○○說
要去向錢莊客戶收錢‧‧‧」(見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七一號偵查卷第四一頁)等語,益證被告丑○○應知被告邱君偉經營地下錢莊,提供資金貸款予急需用錢之亥○○、莊豐維等人,而收取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又被告雖辯稱:「伊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腮腺癌開刀正在做電療,未能參與經營地下錢莊」云云,惟參與地下錢莊之經營,從事收、放款工作者,僅需意識清楚、四肢行動自由者為已足,不以身體強健者為必要,被告丑○○雖罹患腮腺癌,然其意識清悉、四肢亦仍得自由行動,此由被告丑○○於庭期當天仍能自行前來應訊,並就法院之詢問為明確之答辯可證,是被告丑○○縱使罹患腮腺癌,亦無礙其參與本件地下錢莊之經營,況且被告丑○○前開因病開刀之時間均與本件借款人指述前來收、放款之時間(即八十九年九、十月間)均無矛盾衝突之處,尚難據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是被告丑○○前開所辯,要難憑採。
(七)共同被告邱君偉對於右揭時、地經營高利貸放款業務,並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向需錢孔急之不特定人招攬借貸金錢,再向借貸者收取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並以之為常業之事實,均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借貸者天○○、申○○、辛○○、酉○○、子○○、丙○○、巳○○、林玉鳳、壬○○、卯○○、己○○、丁○○、辰○○、乙○○、寅○○、黃再明、戌○○○、李阿清、韓鳳嬌、林宏昇於警訊之指訴,莊豐維、簡忠衛、蔡寶鳳、曾秀枝於警訊及偵訊之指訴,翁坤聰、吳銘和、蔡家成於警訊及本院調查中之指訴,及郭明富、蔡佳璋、黃博精、高上洲、於本院調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叁、肆所示之物扣案足稽,足認被告邱君偉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現今向銀行借款已較為容易,且利息亦低,借款項目亦多樣化,在此情況下,稽之各借款人不惜支付高額利息向被告等借款,顯見借款人等急款孔急,而無法尋正常管道向銀行借錢(或來不及等銀行核貸),其等係因急迫(如借款人即因女兒註冊急用而不得已忍受重利向被告借款)而借款,亦可認定。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癸○○、未○○、甲○○、午○○及丑○○之上開常業重利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查被告癸○○、未○○、甲○○、午○○及丑○○以在小兵立大功或中華日報等報紙刊登廣告,經由電話聯繫方式招攬客戶,並利用如附表壹所示之人急迫需款週轉之際貸放款項,借款前並要求簽發超額之本票,及扣留身份證件,彼等手法已甚專業,輔以渠等放款對象高達數十餘人,放款資料內並附具相同格式之讓渡書、借據、本票等物,足見彼等有一定經營模式及規模,顯有恃此為生之意,核被告癸○○、未○○、甲○○、午○○及丑○○等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之常業重利罪。被告癸○○、未○○、甲○○、午○○、丑○○與同案被告邱君偉、葉展寧、陳盈成(以上二人待通緝到案另行審結)間,就上開常業重利犯行間,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原審對於被告未○○、甲○○部分,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未○○、甲○○於本院已經坦承常業重利之犯行,是被告未○○、甲○○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份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未○○、甲○○二人為牟私利,乘人急迫之際而盤剝重利,使被害人經濟更陷困窘,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輕,被告未○○還放火燒毀證據,被告未○○、甲○○直到本院審理時始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項及第四項所示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九至十三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且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一至九六所示之本票及借據,係附表肆編號一至九六所示之發票人或借款人簽發予被告邱君偉等人借款之憑據及擔保,於借款人屆期未清償時,屬被告邱君偉等人貸款之憑證(於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範圍內請求),於借款人清償時,被告邱君偉等人仍須返還借款人,非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自不宜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九七至一四四所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機車行照、護照等物,為附表肆編號九七至一四四所示之人所有之身分證件及文件,非屬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亦非違禁物,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物,被告等否認為渠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確屬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刑鑑字第一八九五七三號鑑驗通知書及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內警字第九○八○六六九號函一紙附卷可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五九頁),亦不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子彈二顆,待本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又被告未○○、甲○○雖均請求緩刑,然查,被告未○○雖無前科,但於警察搜索時,竟放火燒燬本件之證物,於警偵及原審訊問時也否認犯行,雖未造成火災之公共危險,卻是危害較大,顯示其惡性,縱然於本院坦承犯行,然其所為盤剝重利為業,侵蝕社會基礎,酌予減輕其刑度,已經適當,仍應予以執行刑罰,以強化其自己悔悟效果,尚不宜緩刑。另被告甲○○另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二年在案,有其全國前案紀錄表可稽,查本院審理時,如坦承犯案審酌其所造成危害,不從事正當職業,反以重利為業,亦不宜緩刑,應予以執行刑罰,促其改過。
六、原審就上訴人即被告癸○○、午○○、丑○○部分,因認被告觸犯上開罪名,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並審酌被告癸○○、午○○、丑○○等三人為牟私利,乘人急迫之際而盤剝重利,使被害人經濟更陷困窘,嚴重破壞社會金融秩序,惡性非輕,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被告癸○○、午○○、丑○○三人各有期徒刑十月,以示懲儆。並說明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物,均係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叁編號九至十三所示之物,則為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且係因犯罪所得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一至九六所示之本票及借據,係附表肆編號一至九六所示之發票人或借款人簽發予被告邱君偉等人借款之憑據及擔保,於借款人屆期未清償時,屬被告邱君偉等人貸款之憑證(於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規定範圍內請求),於借款人清償時,被告邱君偉等人仍須返還借款人,非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自不宜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肆編號九七至一四四所示之國民身份證正本、機車行照、護照等物,為附表肆編號九七至一四四所示之人所有之身分證件及文件,非屬被告邱君偉等人所有,亦非違禁物,自無庸為沒收之宣告;扣案如附表伍所示之物,被告等否認為渠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無其他證據足資認定確屬被告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亦非違禁物,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刑鑑字第一八九五七三號鑑驗通知書及內政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九十內警字第九○八○六六九號函一紙附卷可考(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五九頁),亦不併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之子彈二顆,待本案確定後,再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上訴人即被告被告癸○○、午○○、丑○○上訴意旨仍否認犯罪,非有理由,應均予以駁回。被告二人雖聲請傳訊共同被告陳芸鴻、邱君偉、甲○○對質,惟查,於共同被告均已於原審法院訊問明確,且事證已明,尚無再予傳訊必要,附此敍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又以:本案檢察官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許,率警前往臺南市○○路○○○巷○號執行搜索任務,被告未○○驚見大批警員前來搜索,遂竄入該屋二樓之密室內緊閉門鎖,經警員數度敲門不應,被告 陳春福 明知該處係屬有人居住之公寓,竟為圖湮滅刑事證據之目的,開始在屋內放火燃燒共同被告邱君偉所有之地下錢莊借款人資料,致煙霧瀰漫屋外,檢察官乃緊急調度台南市消防局消防車前來現場待命滅火及強制破門而入,被告未○○因見消防隊員已開始動用油壓剪破壞密室鐵門,知大勢已去,始放棄繼續在屋內放火燃燒借款人資料,但仍將剩餘未經燒燬之借款人資料朝屋外丟棄後,始開門束手就擒,經扣得如附表叁、肆、伍所示之物,認被告未○○另涉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燒毀住宅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嫌等情。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等判例可資參照。又按刑事訴訟之被告依法並無自證無罪之義務,若控罪所憑之積極證據,在「生活經驗上」尚不足以排除「其他有利被告之合理推斷」,致不足以證明犯罪事實時,仍不能因被告否認犯罪之辯解不成立,資為無視積極證據不足之理由,此有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四八二號、三十年上字第一八三一號等判例足資參照。
三、訊據被告未○○固供承有於右揭時、地放火燒燬帳冊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所燒燬者係地下錢莊借款人之資料,並辯稱:「伊所燒燬者,係自己簽賭六合彩之資料,並非借款所有人之身分證,至丟棄於屋外之借款人身分證,則無任何燃燒痕跡,又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均以致生公共危險為其構成要件,凡其放火行為有侵害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之危險,而其加害他人之程度,非行為人所能預為控制,且亦不能逆料者,始應認為已生公共危險,亦即其放火之火力,有波及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虞,如有此狀態發生,方有公共危險,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三七0三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係於鐵桶內燃燒紙張,並未延燒房屋或其他財物,且旋即用水潑火立即撲滅,足證被告之放火行為並無侵害不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財產之危險,而加害他人之程度亦非其所不能控制、逆料,是被告所為與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項之放火罪之構成要件不符」等情。
四、經查,被告未○○確有於上址二樓密室內放火燒燬本件地下錢莊借款人所有供擔保之身分證、行照等資料一節,業據被告未○○於警訊中供承:「((問:警方於今日(89.11.17)上午十時前往上址執行搜索,你為何將門反鎖阻止警方進入?並在屋內燒燬有關地下錢莊之相關證物(本票、身份證)及將黃色信封內裝本票、身份證等物由二樓後窗戶丟棄呢?)我會害怕所以不敢開門。我怕警方會指是我經營地下錢莊,所以燒燬【相關地下錢莊資料,並將資料往屋後丟棄】」等語明確(見警卷第十三頁),互核現場照片顯示被告未○○丟棄於屋外之數十餘封黃色信封尚有燃燒未盡,部分已呈焦黑狀之信封套,並有借款人所有之身分證件等資料自信封套霰落於外,可以清楚看出是女性之國民身分證,並非被告陳春福的資料等情,此有現場照片附於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二十頁及第二十三頁可稽,足認被告未○○於警訊中所供稱燒燬者係相關地下錢莊資料,並將資料往屋後丟棄等情屬實,參酌本件當場扣得附表參之借款信封、空白本票、記事簿、帳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行照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附表肆之大量本票、借據及國民身分證正本等物證,均顯示本件現場是經營地下錢莊為業,與六合彩無關,被告未○○係放火燒毀本件地下錢莊借款人所有供擔保之身分證、行照等借款資料無訛,被告未○○所辯:伊所燒燬者,係自己簽賭六合彩之資料等情,顯然並非事實,尚不足採。
五、次由現場照片觀之(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十八、十九頁),放火地點係在廁所浴室內,於馬桶旁邊之洗手台下,靠近浴缸及牆角之【地面磁磚上】,有明顯遭燻黑痕跡及灰燼(係五塊瓷磚長度、四塊瓷磚寬度之長方形面積),但是馬桶、洗手台、浴缸邊及牆面之磁磚,均無燻黑的痕跡,可以認定燻黑之地面磁磚以上之牆面磁磚,並無火勢蔓延燃燒燻黑的跡象,參酌被告未○○於偵查及原審法院調查中也自承:「我只是要燒那些紙張,【燒完後我用水澆息】,我燒的數量不多,大約燒了一整本筆記本及十幾張紙,我在燒時【裡面濃煙密佈】,因為密室內只有一面窗子可通空氣,我在裡面受不了,【才將火澆熄】」、「‧‧‧我將【鐵桶燒過的灰燼】倒入浴室內。我因濃煙嗆鼻,我受不了,我才出來,事實上當時房子內充滿濃煙」等語(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三五頁、原審法院審理卷㈠第九八頁),與證人即至現場之警員庚○○於本院具結證所證稱:「現場我們有看到煙,有看到燒過的紙張灰燼」等情符合(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審理筆錄),顯然當時因密閉之廁所浴室,確實造成濃煙密佈情事,不過,該廁所浴室只有部分地面瓷磚有燻黑痕跡及黑色灰燼,符合被告未○○所供述:我將【鐵桶燒過的灰燼】倒入浴室內及【燒完後我用水澆息】等情,否則,若是在地面磁磚上直接點燃紙張等物品,必然使附近牆面之磁磚有燻黑的痕跡,由現場地面磁磚上散佈灰燼的情形,火勢應該仍在被告未○○之控制下,只是密閉室內燃燒紙張,生成濃煙而已,不能認為當時火勢不小,再看當時檢察官指示台南市消防隊派出三輛消防車至現場警戒,並動用衝擊器開門,消防車於十時四十九分出動,控制時間為十時五十四分,並無「熄滅時間」或「起火原因」之記載,且當時情形「未出水」,火災損失情形「非火災」,亦有台南市消防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八九消指字第二六二一號函所附火警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按(見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九六號偵查卷第五七、五八頁),可見消防隊僅是警戒而已,並無出水熄滅火災的行動,此與被告未○○所供情形也符合,顯然上開火勢僅是濃煙瀰漫,並非火勢失控,被告所供可以採信。
六、按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放火罪,以【致生公共危險】為其構成要件,即本罪之放火燒毀行為,必須發生公共危險的結果,係採【具體危險制】,所謂致生公共危險,乃指燃燒的情形,有【延燒】其他他人所有物或房屋之【危險】存在,但不以實際已發生此項延燒之事實為必要。查本件被告未○○雖為湮滅自己及共犯犯罪之證據,而放火燒毀他人所有物,惟該火勢發生在廁所浴室內,附近並無易燃物品,而是不易燃燒的地磚及磁磚,事實上只有濃煙,並無延燒的跡象,顯然尚未發生公共危險的結果(註),自不符合上開放火罪之構成要件。
七、綜上所述,本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未○○有何放火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未○○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不能證明被告未○○犯罪。
八、原審就被告未○○放火部分,未詳予斟酌事證,即為被告未○○有罪之判決,自有未洽,被告未○○上訴意旨堅決認犯罪,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未○○放火部分撤銷,而為被告未○○放火部分無罪之諭知。
參、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得鉦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董武全法官宋明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常業重利罪部分,當事人均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並應於提出上訴狀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應附繕本)。
放火罪部分,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被告未○○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
以犯前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壹:被害人及其借款時間、借款方式、借款金額┌───┬────┬──────┬───────┬──────┬─────│編號│姓名│時間│貸與方式│貸與金額│利息計算│││(民國)││(新臺幣)│├───┼────┼──────┼───────┼──────┼─────│一│天○○│八十九年間│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預扣一期││││││利息。││├───┼────┼──────┼───────┼──────┼─────│二│申○○│同右│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預扣一期││││││利息。││├───┼────┼──────┼───────┼──────┼─────│三│辛○○│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三萬元│三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三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六千元││││一張,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四│酉○○│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七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五│子○○│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六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六│丙○○│八十九年七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八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七│巳○○│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十九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八│林玉鳳│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一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二千五││││一張、讓渡書一││。
││││張,提出行照及││││││健保卡各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九│壬○○│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二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二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十│卯○○│八十九年五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五千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九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十一│己○○│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二萬五│二萬五千元│每十日計一│││十日│千元本票二張││每期五千元││││、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十二│戊○○│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十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名片一││││││張,並預扣一期││││││利息。││││││││├───┼────┼──────┼───────┼──────┼─────│十三│丁○○│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十九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影本一張,並預││││││扣一期利息。││├───┼────┼──────┼───────┼──────┼─────│十四│辰○○│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中旬│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十五│乙○○│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五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十六│寅○○│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七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十七│黃再明│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三萬元│一萬五千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九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三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十八│戌○○○│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八萬元│共八萬元│每十日計一││李阿清│中旬│本票二張、借據││每十日借一││韓鳳嬌││一張、讓渡書一││之利息為二││ 趙省 ││張,提出趙省之││。
││││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十九│亥○○│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十六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二十│莊豐維│八十九年十月│共借款二次,皆│二次借款各借│二次借款均│││一日│分別簽發面額二│一萬元│日計一期,││││萬元本票二張、││二千元。
││││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二十一│簡忠衛│八十九年二月│簽發面額六萬元│六萬元│每十日計一│││底│本票三張、借據││每期六千元││││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二十二│蔡寶鳳│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三萬元│三萬元│每十日計一│││三十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六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二十三│曾秀枝│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二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二十四│翁坤聰│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二十三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並預扣一期││││││利息。││││││││└───┴────┴──────┴───────┴──────┴─────┌───┬────┬──────┬───────┬──────┬─────│二十五│郭明富│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一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間│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二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二十六│蔡佳璋│八十九年十一│簽發面額六萬元│三萬元│每十日計一│││月中旬│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三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二十七│黃博精│八十九年七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中旬│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二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二十八│高上洲│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六萬元│三萬元│每十日計一│││初│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六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二十九│ 陳宏松 │八十九年十一│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月初│本票三張、借據││每期三千元└───┴────┴──────┴───────┴──────┴─────┌───┬────┬──────┬───────┬──────┬─────││││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三十│林宏昇│八十九年八、│共借款二次,第│第一次借款五│第一次借款│││九月間│一次借款五萬元│萬元,第二次│元,每十日││││簽發面額十萬元│借款二萬元│期,每期一││││本票二張、借據││;第二次借││││一張、讓渡書一││萬元,每十││││張,提出身份證││一期,每期││││一張供質押,並││元││││預扣一期利息;││││││第二次借款二萬││││││元,簽發面額四││││││萬元本票二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三十一│吳銘和│八十九年八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五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五千元││││一張,提出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三十二│蔡家成│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一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八日│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二千元││││一張,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三十三│ 鍾吉仁 │八十九年間│提出身份證一張│二萬元│每十日計一││││供質押,並預扣││每期二千元││││一期利息。││││││││├───┼────┼──────┼───────┼──────┼─────│三十四│ 蘇英閔 │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三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間│本票二張,提出││每期三千元││││身份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三十五│ 林震錫 │八十九年五月│預扣一期利息。│二萬元│每十日計一│││間│││每期四千元└───┴────┴──────┴───────┴──────┴─────┌───┬────┬──────┬───────┬──────┬─────│三十六│ 王銘顯 │八十九年十一│預扣一期利息。│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月間│││每期四千元├───┼────┼──────┼───────┼──────┼─────│三十七│ 曾子文 │八十九年六月│預扣一期利息。│二萬元│每十日計一│││間│││每期四千元├───┼────┼──────┼───────┼──────┼─────│三十八│ 蕭永章 │八十九年間│預扣一期利息。│一萬元│每十日計一││││││每期二千元├───┼────┼──────┼───────┼──────┼─────│三十九│ 黃玉英 │同右│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及││││││手續費一千元。││└───┴────┴──────┴───────┴──────┴─────┌───┬────┬──────┬───────┬──────┬─────│四十│ 李林月 時│同右│簽發面額二萬元│一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二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四十一│ 陳進榮 │同右│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四十二│ 顏志榕 │同右│簽發面額四萬元│二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四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四十三│ 吳秋祥 │同右│簽發面額三萬元│三萬元│每十日計一││││本票二張,借據││每期三千元││││一張,讓渡書一││││││張,並預扣一期││││││利息。││├───┼────┼──────┼───────┼──────┼─────│四十四│ 楊家誠 │同右│簽發面額一萬及│一萬元│每十日計一││││二萬元本票各一││每期二千元││││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並預扣一││││││期利息。││└───┴────┴──────┴───────┴──────┴─────附表貳:
┌───┬────┬──────┬───────┬────────────│編號│姓名│時間│貸與方式│貸與金額及利息計算方式│││(民國)││├───┼────┼──────┼───────┼────────────│一│洪枝麟│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三萬元││││二十二日至十│本票二張,借據││││月一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及行照影本各一│││││張供質押。│├───┼────┼──────┼───────┤│二│ 李峻瑋 │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十四日至十│本票二張,借據││││月三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均不詳││││及行照各一張供│││││質押。│└───┴────┴──────┴───────┴────────────┌───┬────┬──────┬───────┬────────────│三│ 蔡國斌 │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三萬元││││三十日至七月│本票二張,借據││││九日│一張,讓渡書一│││││張。│├───┼────┼──────┼───────┤│四│林 蔡秀鈴 │八十九年八月│簽發面額二萬元││││十八至八月二│本票四張,借據││││十七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五│ 王智雄 │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四萬元││││十七日至十月│本票二張,借據││││三十一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六│ 蘇文賢 │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十五日至十│本票二張,借據││││一月三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均不詳││││一張供質押。│├───┼────┼──────┼───────┤│七│ 王艷秋 │八十九年七月│簽發面額三萬元││││十一日至七月│本票二張,借據││││二十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及戶口名簿│││││影本一張供質押│││││。│├───┼────┼──────┼───────┼────────────│八│ 李明宗 │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二萬元││││十七日至十月│本票二張,借據││││二十二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九│ 楊尤麗珠 │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八萬元││││十日至十月十│本票二張,借據│均不詳│││九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汽車駕│││││照一張供質押。│├───┼────┼──────┼───────┤│十│ 黃泓年 │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十八日│本票一張。│├───┼────┼──────┼───────┼────────────│十一│ 唐惟正 │八十九年三月│簽發面額十五萬││││十五日│元本票三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十二│ 陳少斌 │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二十三日至十│本票二張,提出││││月二十八日│護照、台胞證及│均不詳││││行照各一張供質│││││押。│├───┼────┼──────┼───────┤│十三│ 王新田 │八十九年三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三十一日│本票三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十四│ 沈順乾 │八十九年七月│簽發面額二萬元││││十一日至七月│本票二張,借據││││二十日│一張,讓渡書一│││││張。│└───┴────┴──────┴───────┴────────────┌───┬────┬──────┬───────┬────────────│十五│ 莊晉瑲 │八十九年八月│簽發面額一萬元││││五日至八月十│本票二張,提出││││日│名片一張供質押│││││。│├───┼────┼──────┼───────┤均不詳│十六│ 陳進文 │八十九年十月│簽發面額二萬元││││六日至十月二│本票二張,借據││││十四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影本一張供質押│││││。│├───┼────┼──────┼───────┤│十七│ 吳榮富 │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三萬元││││十五日至六月│本票二張,讓渡││││二十四日│書一張。│└───┴────┴──────┴───────┴────────────┌───┬────┬──────┬───────┬────────────│十八│ 陳錦珠 │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四萬元││││二十二日至十│本票二張,借據││││月一日│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十九│ 余龍仙 │八十九年七月│簽發面額三萬元││││十一日至七月│本票二張,借據││││二十日│一張,讓渡書一│均不詳││││張。│├───┼────┼──────┼───────┤│二十│ 曾瑞鑫 │八十九年六月│簽發面額二萬元││││七日至六月二│本票二張,借據││││十一日│一張,讓渡書一│││││張。│├───┼────┼──────┼───────┤│二十一│陳 劉寶雲 │八十九年五月│簽發面額二萬五│└───┴────┴──────┴───────┴────────────┌───┬────┬──────┬───────┬────────────│││二十九日至六│千元本票二張,││││月七日│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二十二│ 謝惟命 │八十九年九月│簽發面額一萬元││││二十六日至十│本票二張及面額││││月五日│二萬元本票三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二十三│ 林德昆 │八十九年一月│簽發面額四萬元││││四日│本票二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均不詳││││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二十四│ 林清輝 │八十九年間│簽發面額二萬元│││││本票四張,借據│││││一張,讓渡書一│││││張,提出身分證│││││一張供質押。│├───┼────┼──────┼───────┼────────────│二十五│ 李育峻 │不詳│提出身份證影本│││││一張│├───┼────┼──────┼───────┤│二十六│ 陳國倫 │不詳│提出身份證影本│││││一張、名片一張││││││均不詳├───┼────┼──────┼───────┤│二十七│ 林國 州│不詳│提出身份證影本│││││一張、行照影本│││││一張│└───┴────┴──────┴───────┴────────────┌───┬────┬──────┬───────┬────────────│二十八│ 林宗慧 │不詳│提出身份證影本│││││一張│├───┼────┼──────┼───────┼────────────│二十九│ 周德慶 │不詳│提出名片一張││││││├───┼────┼──────┼───────┤均不詳│三十│ 許佰峰 │不詳│提出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附表叁:
┌────┬─────────┬───────┬─────────────│編號│項目│數量│備註├────┼─────────┼───────┼─────────────│一、│借款信封│共一百七十八│├────┼─────────┼───────┼─────────────│二、│空白本票│共四本│└────┴─────────┴───────┴─────────────┌────┬─────────┬───────┬─────────────│三、│款項借用證│共五本│├────┼─────────┼───────┼─────────────│四、│記事簿│共十五本│├────┼─────────┼───────┼─────────────│五、│帳冊│共三十一張│├────┼─────────┼───────┼─────────────│六、│空白信封(黃)│一包│├────┼─────────┼───────┼─────────────│七、│刊登廣告收據│共六張│├────┼─────────┼───────┼─────────────│八、│讓渡書正本│共四十六張│├────┼─────────┼───────┼─────────────│九、│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共四十張│丁○○、 華慶元 、林玉鳳、劉││││雀、趙省、陳進文、蔡國斌、││││璋、林清輝、唐惟正、曾瑞鑫││││坤聰、林宗慧、辛○○、林國││││陳國倫、酉○○、子○○、蔡└────┴─────────┴───────┴─────────────┌────┬─────────┬───────┬─────────────││││、陳宏松、天○○、申○○、││││和、李育峻、乙○○、 王振漢 ││││甚├────┼─────────┼───────┼─────────────│十、│國軍退除役官兵俸金│共二張│李玉痕(蔡寶鳳夫)││發放通知單影本││├────┼─────────┼───────┼─────────────│十一、│戶口名簿影本│共三張│蔡寶鳳、王艷秋、李峻瑋├────┼─────────┼───────┼─────────────│十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共一張│ 李春林蔡寶鳳子 )├────┼─────────┼───────┼─────────────│十三、│汽車行照影本│共三張│洪 張惠香 (洪枝麟妻)、三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國洲 └────┴─────────┴───────┴─────────────附表肆:
┌───┬────┬──┬──────────┬────────────┐│編號│項目│數量│金額(新臺幣)│發票人或簽發人或所有人│├───┼────┼──┼──────────┼────────────┤│一│本票│三張│面額均四萬元整│林德昆│├───┼────┼──┼──────────┼────────────┤│二│本票│三張│面額均十五萬元整│唐惟正│├───┼────┼──┼──────────┼────────────┤│三│本票│三張│面額均六萬元整│簡忠衛│├───┼────┼──┼──────────┼────────────┤│四│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李林月時│├───┼────┼──┼──────────┼────────────┤│五│本票│一張│面額二萬元整│ 李鳳鳴 │├───┼────┼──┼──────────┼────────────┤│六│本票│二張│面額均八萬元整│楊尤麗珠│├───┼────┼──┼──────────┼────────────┤│七│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蔡寶鳳│└───┴────┴──┴──────────┴────────────┘┌───┬────┬──┬──────────┬────────────┐│八│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陳少斌│├───┼────┼──┼──────────┼────────────┤│九│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亥○○│├───┼────┼──┼──────────┼────────────┤│十│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李明宗│├───┼────┼──┼──────────┼────────────┤│十一│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丁○○│├───┼────┼──┼──────────┼────────────┤│十二│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辰○○│├───┼────┼──┼──────────┼────────────┤│十三│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黃再明│├───┼────┼──┼──────────┼────────────┤│十四│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曾秀枝│├───┼────┼──┼──────────┼────────────┤│十五│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王艷秋│├───┼────┼──┼──────────┼────────────┤│十六│本票│二張│面額均六萬元整│高上洲│└───┴────┴──┴──────────┴────────────┘┌───┬────┬──┬──────────┬────────────┐│十七│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蘇文賢│├───┼────┼──┼──────────┼────────────┤│十八│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吳秋祥│├───┼────┼──┼──────────┼────────────┤│十九│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王智雄│├───┼────┼──┼──────────┼────────────┤│二○│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寅○○│├───┼────┼──┼──────────┼────────────┤│二一│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莊豐維│├───┼────┼──┼──────────┼────────────┤│二二│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黃博精│├───┼────┼──┼──────────┼────────────┤│二三│本票│四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林清輝│├───┼────┼──┼──────────┼────────────┤│二四│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乙○○│├───┼────┼──┼──────────┼────────────┤│二五│本票│二張│一張面額一萬元整│楊家誠│└───┴────┴──┴──────────┴────────────┘┌───┬────┬──┬──────────┬────────────┐││││一張面額二萬元整││├───┼────┼──┼──────────┼────────────┤│二六│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蔡國斌│├───┼────┼──┼──────────┼────────────┤│二七│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李峻瑋│├───┼────┼──┼──────────┼────────────┤│二八│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林玉鳳│├───┼────┼──┼──────────┼────────────┤│二九│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洪枝麟│├───┼────┼──┼──────────┼────────────┤│三○│本票│五張│二張面額一萬元整│謝惟命│││││三張面額二萬元整││├───┼────┼──┼──────────┼────────────┤│三一│本票│二張│面額均六萬元整│蔡佳璋│├───┼────┼──┼──────────┼────────────┤│三二│本票│二張│面額均八萬元整│戌○○○│└───┴────┴──┴──────────┴────────────┘┌───┬────┬──┬──────────┬────────────┐│三三│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五千元整│己○○│├───┼────┼──┼──────────┼────────────┤│三四│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顏志榕│├───┼────┼──┼──────────┼────────────┤│三五│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壬○○│├───┼────┼──┼──────────┼────────────┤│三六│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五千元整│陳劉寶雲│├───┼────┼──┼──────────┼────────────┤│三五│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曾瑞鑫│├───┼────┼──┼──────────┼────────────┤│三六│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余龍仙│├───┼────┼──┼──────────┼────────────┤│三七│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陳錦珠│├───┼────┼──┼──────────┼────────────┤│三八│本票│四張│二張面額四萬元整│林宏昇│││││二張面額十萬元整││└───┴────┴──┴──────────┴────────────┘┌───┬────┬──┬──────────┬────────────┐│三九│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陳進榮│├───┼────┼──┼──────────┼────────────┤│四○│本票│二張│面額均三萬元整│吳榮富│├───┼────┼──┼──────────┼────────────┤│四一│本票│二張│一張面額一萬元整│郭明富│││││一張面額二萬元整││├───┼────┼──┼──────────┼────────────┤│四二│本票│二張│面額均為二萬元整│陳進文│├───┼────┼──┼──────────┼────────────┤│四三│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戊○○│├───┼────┼──┼──────────┼────────────┤│四四│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巳○○│├───┼────┼──┼──────────┼────────────┤│四五│本票│二張│面額均四萬元整│黃玉英│├───┼────┼──┼──────────┼────────────┤│四六│本票│二張│面額均一萬元整│莊晉瑲│└───┴────┴──┴──────────┴────────────┘┌───┬────┬──┬──────────┬────────────┐│四七│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丙○○│├───┼────┼──┼──────────┼────────────┤│四八│本票│二張│面額均二萬元整│沈順乾│├───┼────┼──┼──────────┼────────────┤│四九│本票│三張│面額均四萬元整│王新田│├───┼────┼──┼──────────┼────────────┤│五○│借據│一張││林德昆│├───┼────┼──┼──────────┼────────────┤│五一│借據│一張││唐惟正│├───┼────┼──┼──────────┼────────────┤│五二│借據│一張││簡忠衛│├───┼────┼──┼──────────┼────────────┤│五三│借據│一張││李林月時│├───┼────┼──┼──────────┼────────────┤│五四│借據│一張││楊尤麗珠│├───┼────┼──┼──────────┼────────────┤│五五│借據│一張││蔡寶鳳│└───┴────┴──┴──────────┴────────────┘┌───┬────┬──┬──────────┬────────────┐│五六│借據│一張││亥○○│├───┼────┼──┼──────────┼────────────┤│五七│借據│一張││李明宗│├───┼────┼──┼──────────┼────────────┤│五八│借據│一張││丁○○│├───┼────┼──┼──────────┼────────────┤│五九│借據│一張││辰○○│├───┼────┼──┼──────────┼────────────┤│六○│借據│一張││黃再明│├───┼────┼──┼──────────┼────────────┤│六一│借據│一張││曾秀枝│├───┼────┼──┼──────────┼────────────┤│六二│借據│一張││王艷秋│├───┼────┼──┼──────────┼────────────┤│六三│借據│一張││高上洲│├───┼────┼──┼──────────┼────────────┤│六四│借據│一張││蘇文賢│└───┴────┴──┴──────────┴────────────┘┌───┬────┬──┬──────────┬────────────┐│六五│借據│一張││吳秋祥│├───┼────┼──┼──────────┼────────────┤│六六│借據│一張││王智雄│├───┼────┼──┼──────────┼────────────┤│六七│借據│一張││寅○○│├───┼────┼──┼──────────┼────────────┤│六八│借據│一張││莊豐維│├───┼────┼──┼──────────┼────────────┤│六九│借據│一張││黃博精│├───┼────┼──┼──────────┼────────────┤│七○│借據│一張││林清輝│├───┼────┼──┼──────────┼────────────┤│七一│借據│一張││乙○○│├───┼────┼──┼──────────┼────────────┤│七二│借據│一張││楊家誠│├───┼────┼──┼──────────┼────────────┤│七三│借據│一張││蔡國斌│└───┴────┴──┴──────────┴────────────┘┌───┬────┬──┬──────────┬────────────┐│七四│借據│一張││李峻瑋│├───┼────┼──┼──────────┼────────────┤│七五│借據│一張││林玉鳳│├───┼────┼──┼──────────┼────────────┤│七六│借據│一張││洪枝麟│├───┼────┼──┼──────────┼────────────┤│七七│借據│一張││謝惟命│├───┼────┼──┼──────────┼────────────┤│七八│借據│一張││蔡佳璋│├───┼────┼──┼──────────┼────────────┤│七九│借據│一張││戌○○○│├───┼────┼──┼──────────┼────────────┤│八○│借據│一張││己○○│├───┼────┼──┼──────────┼────────────┤│八一│借據│一張││顏志榕│├───┼────┼──┼──────────┼────────────┤│八二│借據│一張││壬○○│└───┴────┴──┴──────────┴────────────┘┌───┬────┬──┬──────────┬────────────┐│八三│借據│一張││陳劉寶雲│├───┼────┼──┼──────────┼────────────┤│八四│借據│一張││曾瑞鑫│├───┼────┼──┼──────────┼────────────┤│八五│借據│一張││余龍仙│├───┼────┼──┼──────────┼────────────┤│八六│借據│一張││陳錦珠│├───┼────┼──┼──────────┼────────────┤│八七│借據│二張││林宏昇│├───┼────┼──┼──────────┼────────────┤│八八│借據│一張││陳進榮│├───┼────┼──┼──────────┼────────────┤│八九│借據│一張││郭明富│├───┼────┼──┼──────────┼────────────┤│九○│借據│一張││陳進文│├───┼────┼──┼──────────┼────────────┤│九一│借據│一張││戊○○│└───┴────┴──┴──────────┴────────────┘┌───┬────┬──┬──────────┬────────────┐│九二│借據│一張││巳○○│├───┼────┼──┼──────────┼────────────┤│九三│借據│一張││黃玉英│├───┼────┼──┼──────────┼────────────┤│九四│借據│一張││丙○○│├───┼────┼──┼──────────┼────────────┤│九五│借據│一張││沈順乾│├───┼────┼──┼──────────┼────────────┤│九六│借據│一張││王新田│├───┼────┼──┼──────────┼────────────┤│九七│國民身份│一張││林德昆│││證正本││││├───┼────┼──┼──────────┼────────────┤│九八│國民身分│一張││唐惟正│││證正本││││├───┼────┼──┼──────────┼────────────┤│九九│國民身分│二張││簡忠衛│└───┴────┴──┴──────────┴────────────┘┌───┬────┬──┬──────────┬────────────┐││證正本││││├───┼────┼──┼──────────┼────────────┤│一○○│國民身分│一張││李林月時│││證正本││││├───┼────┼──┼──────────┼────────────┤│一○一│國民身分│一張││楊尤麗珠│││證正本││││├───┼────┼──┼──────────┼────────────┤│一○二│國民身分│一張││蔡寶鳳│││證正本││││├───┼────┼──┼──────────┼────────────┤│一○三│國民身分│一張││亥○○│││證正本││││├───┼────┼──┼──────────┼────────────┤│一○四│國民身分│一張││辰○○│││證正本││││└───┴────┴──┴──────────┴────────────┘┌───┬────┬──┬──────────┬────────────┐│一○五│國民身分│一張││黃再明│││證正本││││├───┼────┼──┼──────────┼────────────┤│一○六│國民身分│一張││曾秀枝│││證正本││││├───┼────┼──┼──────────┼────────────┤│一○七│國民身分│一張││王艷秋│││證正本││││├───┼────┼──┼──────────┼────────────┤│一○八│國民身分│一張││蘇文賢│││證正本││││├───┼────┼──┼──────────┼────────────┤│一○九│國民身分│一張││王智雄│││證正本││││├───┼────┼──┼──────────┼────────────┤│一一○│國民身分│一張││寅○○│││證正本││││└───┴────┴──┴──────────┴────────────┘┌───┬────┬──┬──────────┬────────────┐│一一一│國民身分│一張││莊豐維│││證正本││││├───┼────┼──┼──────────┼────────────┤│一一二│國民身分│一張││林蔡秀鈴│││證正本││││├───┼────┼──┼──────────┼────────────┤│一一三│國民身分│一張││乙○○│││證正本││││├───┼────┼──┼──────────┼────────────┤│一一四│國民身分│一張││楊家誠│││證正本││││├───┼────┼──┼──────────┼────────────┤│一一五│國民身分│一張││李峻瑋│││證正本││││├───┼────┼──┼──────────┼────────────┤│一一六│國民身分│一張││洪枝麟│││證正本││││└───┴────┴──┴──────────┴────────────┘┌───┬────┬──┬──────────┬────────────┐│一一七│國民身分│一張││蔡佳璋│││證正本││││├───┼────┼──┼──────────┼────────────┤│一一八│國民身分│一張││己○○│││證正本││││├───┼────┼──┼──────────┼────────────┤│一一九│國民身分│一張││顏志榕│││證正本││││├───┼────┼──┼──────────┼────────────┤│一二○│國民身分│一張││壬○○│││證正本││││├───┼────┼──┼──────────┼────────────┤│一二一│國民身分│一張││陳劉寶雲│││證正本││││├───┼────┼──┼──────────┼────────────┤│一二二│國民身分│一張││陳錦珠│││證正本││││└───┴────┴──┴──────────┴────────────┘┌───┬────┬──┬──────────┬────────────┐│一二三│國民身分│一張││林宏昇│││證正本││││├───┼────┼──┼──────────┼────────────┤│一二四│國民身分│一張││陳進榮│││證正本││││├───┼────┼──┼──────────┼────────────┤│一二五│國民身分│一張││郭明富│││證正本││││├───┼────┼──┼──────────┼────────────┤│一二六│國民身分│一張││巳○○│││證正本││││├───┼────┼──┼──────────┼────────────┤│一二七│國民身分│一張││黃玉英│││證正本││││├───┼────┼──┼──────────┼────────────┤│一二八│國民身分│一張││丙○○│││證正本││││└───┴────┴──┴──────────┴────────────┘┌───┬────┬──┬──────────┬────────────┐│一二九│國民身分│一張││王新田│││證正本││││├───┼────┼──┼──────────┼────────────┤│一三○│機車行照│一張││陳少斌│││正本││││├───┼────┼──┼──────────┼────────────┤│一三一│機車強制│一張││陳少斌│││險證正本││││├───┼────┼──┼──────────┼────────────┤│一三二│台灣居民│一本││陳少斌│││來往大陸││││││通行證正││││││本││││├───┼────┼──┼──────────┼────────────┤│一三三│護照正本│一本││陳少斌│├───┼────┼──┼──────────┼────────────┤│一三四│軍人身分│一張││李明宗│└───┴────┴──┴──────────┴────────────┘┌───┬────┬──┬──────────┬────────────┐││證正本││││├───┼────┼──┼──────────┼────────────┤│一三五│名片│二張││莊豐維│├───┼────┼──┼──────────┼────────────┤│一三六│機車行照│一張││偉順機車行│││正本││││├───┼────┼──┼──────────┼────────────┤│一三七│機車行照│一張││林玉鳳│││正本││││├───┼────┼──┼──────────┼────────────┤│一三八│健保卡正│一張││林玉鳳│││本││││├───┼────┼──┼──────────┼────────────┤│一三九│機車強制│一張││林玉鳳│││險證正本││││├───┼────┼──┼──────────┼────────────┤│一四○│名片│一張││ 周庭采 │└───┴────┴──┴──────────┴────────────┘┌───┬────┬──┬──────────┬────────────┐│一四一│名片│二張││周德慶│├───┼────┼──┼──────────┼────────────┤│一四二│名片│一張││ 蘇銘傳 │├───┼────┼──┼──────────┼────────────┤│一四三│名片│一張││陳國倫│├───┼────┼──┼──────────┼────────────┤│一四四│名片│一張││王銘顯│└───┴────┴──┴──────────┴────────────┘附表伍:
┌───┬───────────┬───────┐│編號│項目│數量│├───┼───────────┼───────┤│一│新臺幣三萬四千元││├───┼───────────┼───────┤│二│錄音機│二台│├───┼───────────┼───────┤│三│錄音機插座│一個│└───┴───────────┴───────┘┌───┬───────────┬───────┐│四│行動電話│五支│├───┼───────────┼───────┤│五│電話│一支│├───┼───────────┼───────┤│六│行動電話充電座電池│一組│├───┼───────────┼───────┤│七│呼叫器│一個│├───┼───────────┼───────┤│八│電子計算機│一台│├───┼───────────┼───────┤│九│行動電話IC卡│四片│├───┼───────────┼───────┤│十│一字螺絲起子│二支│├───┼───────────┼───────┤│十一│十字螺絲起子│二支│└───┴───────────┴───────┘┌───┬───────────┬───────┐│十二│通槍條│一組│├───┼───────────┼───────┤│十三│三角銼刀│一支│├───┼───────────┼───────┤│十四│尖嘴鉗│一支│├───┼───────────┼───────┤│十五│小彈璜│一包│├───┼───────────┼───────┤│十六│匕首刀│二支│├───┼───────────┼───────┤│十七│警刀棍│二支│├───┼───────────┼───────┤│十八│武士刀│一支│├───┼───────────┼───────┤│十九│手套│二雙│├───┼───────────┼───────┤│二十│提款卡│七張│└───┴───────────┴───────┘┌───┬───────────┬───────┐│二十一│儲金簿│八本│├───┼───────────┼───────┤│二十二│ 方啟明 印章│一個│├───┼───────────┼───────┤│二十三│甲○○印章│一個│├───┼───────────┼───────┤│二十四│甲○○駕照│二張│├───┼───────────┼───────┤│二十五│ 林調輝 支票│一張│├───┼───────────┼───────┤│二十六│計算紙(小)│十九本│├───┼───────────┼───────┤│二十七│計算紙(中)│十二本│├───┼───────────┼───────┤│二十八│傳真紙│七本│├───┼───────────┼───────┤│二十九│ 陳富山葉金蓮 身分證│各一張│└───┴───────────┴───────┘┌───┬───────────┬───────┐│三十│手提吊帶│四個│├───┼───────────┼───────┤│三十一│陳富山印章│一個│├───┼───────────┼───────┤│三十二│點二二子彈│二個│└───┴───────────┴───────┘註: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放火罪所規範之現象如下:
放火→→→→燒燬→→→→具體危險→→→→實害(點火)(物品)(延燒)(毀損)(抽象危險)(火勢)(可能性)(火災)
而【具體危險】與【火勢延燒之可能性】有關,「火勢」是可見之事實狀態,可以證據證明之,但是「延燒可能性」則是基於事實所為之「判斷」,乃綜合事實及經驗法則(意見)之決定,並非單純的事實,也非純粹之法律概念,而是與事實極度相關的判斷,且離「實害之事實」也僅一步之遙。是否已生具體危險,與行為人對火勢之「控制力」相關,而控制力又與「現場之環境」有關,所以行為人放火的方式、附近是否有易燃品、是否有滅火器物、所燃燒的物品種類、火勢之大小均影響行為人對火勢之控制力,也影響是否已生公共危險結果的判斷。本件放火之「火勢」(事實),是否【符合】放火罪之「致生公共危險」之構成要件要素,牽涉到事實與概念之比較,及兩者「符合一致」之方法及標準。
關於犯罪構成要件與事實是否「符合」之理論,參閱:「對應原理與錯誤理論---解析因果流程錯誤」、第四十五頁以下, 王玉全 著,學林文化出版公司出版。「法學方法論」(MethodenlerhederRechtswissenschaft)、KarlLarenz著,第一0五頁以下, 陳愛娥 譯,五南圖書公司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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