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53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5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
細查詢單、就學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