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簡聲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6號聲請人 井勝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莊明祥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莊明祥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所提身心障礙證明及診斷證明書,均不足以釋明其現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翁金緞法官黃明發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詩璿中華民國112年1月19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