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6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凱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1,61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2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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