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重覆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
111年度台重覆字第16號聲請重審人 耿漢生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確定決定(111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聲請重審,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受理重審機關認為重審之聲請程式不合法者,應以決定駁回之,且對於該駁回決定,不得聲明不服,為刑事補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7條明文所定。
此所稱「聲明不服」,自包括「聲請重審」在內。
二、本件聲請重審人(下稱聲請人)耿漢生因傷害等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駁回覆審之決定,聲請重審,經本庭111年度台重覆字第7號決定,以聲請人重審之聲請不合法,予以駁回,核屬依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34條所為之決定,依同規則第37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自不得聲請重審。聲請人對本庭該重審決定聲請重審,自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6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謝靜恒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法官王梅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彭于瑛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