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2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 張文戎 債務人 許秀琴
一、債務人張文戎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玖拾捌萬陸仟貳佰零參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肆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文戎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許秀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