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06號聲請人鴻昇爐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昭綾┌─────────────────────────────────────┐│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保儀科技有│中國信託商│99年7月31日│63,000元│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中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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