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正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曾𩠻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更正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9日所為之94年度促字第30486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 曾琇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曾𩠻琇」。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同屬裁定性質,自亦準用上開更正之規定。
二、查聲請人於本院94年度促字第30486號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中提出之聲請狀及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均記載相對人之姓名實為「曾𩠻琇」,是本院前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