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紹塘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紹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紹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4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其中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上訴並經發回本院以90年度上更一字第827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1年度台上字第1665號上訴駁回確定。全案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24號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確定。於民國90年2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
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蓁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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