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黃紹仁 被告 劉育緹
號上列被告因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簡字第八四二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陳淑勤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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