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4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2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高泳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高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湯高泳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101年12月1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劉興浪法官陳志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懿庭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