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923號聲請人 楊翼聰 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相對人 顏杏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年籍欄中關於聲請人楊翼聰住所地「新北市○○○路○段○○號9樓」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路○段○○號9樓」;另聲請人欄應增列「代理人顧定軒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