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66號

債權人 王瓊貞

債務人 陳瑞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280,000元,及其中①480,000元②650,000元,自①民國111年8月19日②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復有明文規定。末按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而前開條文所規定之「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係為使借用人便於籌措準備所設,縱貸與人於催告時未定期限,或所定期限不足一個月者,亦應俟前開條文規定之一個月期間屆滿後,始得請求返還;而借用人亦於該期限屆滿後,始負遲延責任。

五、經查:

㈠本件債權人原請求債務人給付128萬元,及自111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惟該請求金額中,除債務人所積欠之借款113萬元外,尚包括利息15萬元,參以債權人提出之本票3紙、借款契約書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權設定契約書2份等件影本,未見兩造間有以複利計算利息之書面約定,是債權人本件就已發生之利息一併滾入本金再請求利息之部分,顯與前述關於複利之規定不符,不應准許。

㈡另債權人提出之前開釋明文件,本件請求金額其中65萬元並無關於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而依債權人提出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債務人係於111年8月22日始收受債權人催告返還借款之存證信函,則依前開說明,債務人就請求金額其中65萬元部分,於收受催告信函屆滿一個月之翌日即111年9月22日起,始需給付遲延利息,聲請人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自111年8月19日起算,顯非適法。綜上,債權人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之範圍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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