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77號原告 林采蓮 被告醫躍股份有限公司
張俊堂 吳團宗 金丞廷 蔡昭芬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古瑞君法官彭慶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聖婷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