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0號原告 林學拱 被告 莊幼文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年度審交簡第2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王伯文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