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67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正輝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故請釋明本件請求借款共計171萬元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收件人之收件回執)。
二、請釋明本件正確利息起算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