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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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勝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勝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勝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乃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適法,應予准許。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部分,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之罪的犯罪型態、罪質、法益相異,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本案各刑合併最長刑期為9月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定應執行刑,因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固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惟本案牽涉案件僅3案,犯罪情節單純,可資裁減之刑期幅度有限,顯無必要再命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孟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丁妤柔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11年10月16日111年11月4日112年2月1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004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毒偵字第1077號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毒偵字第24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花簡字第13號112年度花簡字第30號112年度花簡字第96號判決日期112年1月5日112年4月14日112年5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花簡字第13號112年度花簡字第30號112年度花簡字第96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2月20日112年5月16日112年6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是是備註編號1至2,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3號裁定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