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6號上訴人 劉雨青
李明機 即私立私塾文理短期補習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A01等(真實姓名資料詳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求予廢棄,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命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56,458元,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連帶給付1,988,791元,主文第三項命上訴人李明機即私立私塾文理短期補習班給付1,393,229元,是該不利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6,138,478元(計算式:2,756,458+1,988,791+1,393,229=6,138,47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6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奕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