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陳春華指定辯護人戴雅韻律師被告莊智翔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調偵字第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林陳春華、莊智翔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起訴認被告林陳春華、莊智翔均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陳春華、莊智翔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聲請撤回告訴,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揆諸上開法條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鏡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