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紫瑄選任辯護人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12609、12293、13233、13401、13467、13469、13
470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紫瑄自民國一一0年三月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紫瑄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前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至108年10月30日經本院羈押41日後具保,嗣因逃亡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110年1月9日起再執行羈押,並自110年2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因被告另涉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已於110年3月2日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附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3月2日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列印可按,則被告既已另案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無逃亡之可能,上述羈押原因業因消滅,應自被告前開觀察、勒戒執行起算之日即11
0年3月2日起撤銷羈押。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