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金訴字第128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紫瑄選任辯護人胡志彬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00
000、12609、12293、13233、13401、13467、13469、13
470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紫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0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紫瑄前經本院認涉犯加重詐欺罪,犯罪嫌疑重大,前自民國108年9月20日至108年10月30日經本院羈押41日後具保,嗣因逃亡經通緝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於110年1月9日起再執行羈押,至110年2月2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經本院判處罪刑,宣告之刑不輕,審酌其前經通緝到案,且除本案外,尚有多案曾由其他法院通緝中之紀錄,為防免其逃亡,有害日後其他審級審判及確定後之執行,應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且其所涉加重詐欺案件,影響被害人財產權益及社會治安程度甚鉅,非可因具保、責付而足替代,有羈押之必要。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0年2月27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
5項,裁定如主文。本裁定已於110年2月24日當庭宣示,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欣潔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欣頻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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