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告 張子軒 被告 曾成意
東蓉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錢德正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凱寧
法官許菁樺法官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有象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