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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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20號聲請人 林俐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顏招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抵押所擔保之債權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顏招、債務人 李高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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