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47號聲請人 蕭美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永強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邱永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