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947號債權人 吳天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游錫宗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債權人吳天時印章或簽名之合法聲請狀。(聲請狀系爭為影本)。
二、債務人游錫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