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字第7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9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顏祺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12年執聲字第4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祺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顏祺葳因妨害秩序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黃裕堯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婷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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