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96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張雅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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