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 呂建德 訴訟代理人 呂明鐘 被告 黃佳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黃佳瑛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佳瑛係於民國00年00月0日出生,有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166頁),原由其法定代理人 李鳳琴 代理為訴訟行為,惟其於本件訴訟審理中業已成年,原法定代理人李鳳琴之法定代理權即為消滅,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由被告黃佳瑛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黃佳瑛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卓立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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