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076號聲請人 林宗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進富 、 林秀玉 、翼德家電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本件請求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遲延利息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合計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
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又所謂利息包含括遲延利息在內(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484號判例及66年度第7次民庭決議參照參照)。故請台端釋明請求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20之依據。
㈡相對人最新公司翼德家電企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