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72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黃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止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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