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立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389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21027號),嗣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之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官怡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周瑋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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