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52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胡佳韻 債務人 黃秀 鎮債務人胡 智鈞
一、債務人 胡智鈞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胡大器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胡佳韻、 黃秀鎮 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陸萬肆仟 伍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胡佳韻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案外人胡大器與債務人黃秀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四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胡佳韻自106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645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黃秀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另胡大器於101年01月14日死亡,債務人胡智鈞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胡大器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新臺幣6455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佳韻、胡│自民國106年2│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二│││64,557│智鈞、黃秀│月1日起││點一五│││元│鎮│││││││││││└──┴───┴─────┴──────┴──────┴───────┘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胡佳韻、胡│自民國106年3│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4,557│智鈞、黃秀│月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鎮│││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