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林建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 伍金明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77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於5日內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