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訴人 温啟宏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複代理人 周健右 被上訴人 黃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張震法官許志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麗鳳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