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8年重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9號上訴人 温啟宏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 律師複代理人 周健右 被上訴人 黃文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109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張震法官許志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麗鳳